日前,知名意大利奢侈品牌芬迪FENDI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在5年拉鋸戰后終落下帷幕,上海高院判決首創奧特萊斯及上海益朗敗訴。
據了解,首創奧特萊斯(以下簡稱首創奧萊)2015年開業后,將商場內9間店鋪租給上海益朗,隨后上海益朗以平行進口的方式,對外銷售芬迪、羅意威等大牌。
2016年,芬迪公司以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店鋪承租商上海益朗及商場運營方首創奧萊告上法庭。
芬迪公司認為首創奧萊的芬迪門店并非品牌直營店或授權折扣店,但門店運營方上海益朗在包裝和宣傳上均使用了“FENDI”字樣,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首創奧萊作為商場運營方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上發布“大牌駕到-FENDI”等文章,涉及虛假宣傳,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兩公司的行為易造成消費者誤認,以為涉案店鋪是芬迪公司的直營店或品牌折扣店,從中獲利,故索賠100萬元。
另,芬迪公司還出示有關證據,證明其系第G906325號、G1130243號“FENDI”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權利人,還從報刊雜志所屬內容中證明芬迪品牌知名度。
上海益朗則表示,店內所售芬迪包袋是從法國進口的正品,不存在售假行為,且已標識“EAST DOMAIN”字樣,明確告知消費者該門店并非芬迪直營,不應承擔責任。
上海益朗認為自己轉賣正品芬迪商品,可以在合理范圍內使用“FENDI”商標,不應被視為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上海益朗銷售商品皆為正品,據“商標權用盡”原則,再次轉售時可不經芬迪同意且能夠基于善意的目的合理使用“FENDI”商標;上海益朗在商場內使用“FENDI”標識是為了告知消費者商品來源,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一審芬迪敗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鋪使用“FENDI”商標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的必要范圍,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誤認,不屬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
該使用方式與第35類服務“企業經營、企業管理”的服務類別相同,構成服務商標的侵權。
另外,上海益朗的行為已涉及不正當競爭,而首創奧萊明知所售商品與芬迪公司無授權關系,助長了侵權行為的發生,二者需支付芬迪35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上海高院認為,上海益朗在店招上使用芬迪公司的字號,引人誤認其店鋪與芬迪公司具有關聯關系,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首創奧萊在明知上海益朗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但沒制止還在公眾號發文宣傳,構成幫助侵權,應當與上海益朗共同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