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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不僅僅是一個標志,還凝聚著企業的文化和信譽,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那么,這種無形資產存在有效期嗎?如果企業停止使用商號,還擁有這個資產嗎?如果停止使用近20年呢?今天這個案例,或許能很好地解答這個問題。
這個案例就是3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布的涉“西四包子鋪”字號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該案件中,當事人海緣閣公司經營的西四包子鋪被判損害華天二友居的合法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公開資料顯示,西四包子鋪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飯鋪,在北京市西城區西四南大街上,上世紀六十年代更名為西四包子鋪,此后幾經更名后變為“北京華天飲食集團公司西四包子鋪”。2001年7月,“北京華天飲食集團公司西四包子鋪”因體制改革注銷,停止營業,其債權債務由主管單位華天集團負責。2015年3月,華天集團決定恢復“二友居”品牌并正式授權所屬全資子公司華天二友居負責品牌恢復及經營開發工作。此后西四包子鋪恢復了最初的二友居字號。
2019年,華天二友居發現北京出現了若干“西四包子鋪”,其中一家由海緣閣公司經營,位于西城區西四北大街,牌匾上寫著“記憶里的北京味”。華天二友居就此發起訴訟,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海緣閣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鋪”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其變更店鋪名稱,賠償華天二友居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等。
海緣閣公司認為:華天二友居對“西四包子鋪”不享有“西四包子鋪”字號權益,其作為一審原告主體不適格。因企業名稱中有“西四包子鋪”的企業早在2000年已注銷,且華天集團已經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鋪”字號,“西四包子鋪”隨之退出市場。即使“西四包子鋪”曾經具有一定美譽度,但因停用近二十年,已不具備知名度及影響力。
華天二友居認為:“西四包子鋪”是華天二友居母公司華天集團持續使用四十余年的知名字號,經華天集團授權,華天二友居是一審適格的原告;“西四包子鋪”經持續使用具有一定影響力,其商業價值及商譽延續至今;海緣閣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海緣閣公司的上訴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四包子鋪”作為店鋪招牌持續經營,經過長期使用和歷史沉淀,已形成較為豐厚的品牌價值。“西四包子鋪”字號所產生的相關權益屬于一種財產權益,可以由華天集團承繼。雖然華天集團在較長時間內未繼續實體經營該字號,但媒體報道表明,“西四包子鋪”近年來仍具有較高知名度,字號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海緣閣公司未能盡到合理的避讓義務,仍在鄰近當年“西四包子鋪”原址的位置,開設主營包子、字號相同的店鋪。其在店鋪招牌上標有“記憶中的北京味”字樣,主觀上顯然是為了承襲“西四包子鋪”老字號的商譽,誤導相關公眾將其與老字號“西四包子鋪”相混淆,客觀上相關報道和評論也進一步印證了公眾誤認為兩者具有一定的關聯關系。
法院認為,海緣閣公司的涉案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意圖,損害了華天二友居的合法商業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經營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而這個“一定影響”,并不一定會因為字號的停止使用而絕對消失。比如本案中的“西四包子鋪”,雖然字號停用20年,但相關公眾的認知中仍將該老字號積蓄的美譽度與其早年經營者相聯系,該字號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所享有的歷史商譽、知名度以及潛在的商業價值仍持續存在,應當得到肯定并獲得保護。
這一點,和商標保護有所不同,在商標的保護中,把握引證商標是否形成市場影響力的根本依據就是商標使用證據。任何人都可以對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提出“撤三”申請,對未注冊商標和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是以持續使用為基礎。
所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字號一定要謹慎,最好是創造屬于自己的品牌,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蹭他人熱度,因為即使是停止使用多年的老字號,擅用依然有侵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