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在商標駁回復審、異議、無效案件中,針對訴爭商標能否獲準或維持注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訴爭商標申請人可能會和爭引證商標持有人、異議申請人或無效宣告申請人達成商標共存協議,表明他們雙方同意商標共同存在的意思,這就是商標共存協議。
諸如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例中,商標駁回復審申報人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駁回通知書的詳細內容,引證注冊商標的詳細情況,聯絡引證注冊商標權利人,和引證注冊商標權利人協商一致,彼此簽定注冊商標共存協議,表明彼此并不認為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注冊商標共同存有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者是錯認、或者是注冊商標雖然構成近似但他們彼此將會在注冊商標使用中添加差異標示或采取防止混淆的措施等具體情況,進一步推動爭取復審商標可以核準注冊。
那麼在這樣的具體情況下,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會直接贊同么?
在實際工作中,咱們發現,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然會主觀關注兩點:商標駁回通知書上注明的引證注冊商標和復審商標的近似具體情況、注冊商標共存協議做輔要參照。
假如引證注冊商標和復審商標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具體情況下,會徹底造成消費者混淆或錯認,在這樣的具體情況下,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傾向于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駁回的決定。
假如引證注冊商標和復審商標存有一定差異,相關大眾用戶群體尚可區分,而又存有注冊商標共存協議,在這樣的具體情況具體情況下,注冊商標是極有可能復審成功的。
那麼對于商標異議、無效案例中,注冊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怎么樣呢?
由于商標異議、商標無效是由在先權利人、利益相關人主動提出的,在這類案例中,注冊商標共存協議出現的可能還是比較小的,當然也不能排除這樣的具體情況。
諸如“塔爾帕“公司針對藍巨星公司的“藍巨星好聲音”提出的無效宣告案,在無效宣告審理中,彼此達成和解,提交了注冊商標共存協議,由于“藍巨星好聲音”和“thevoiceofchina”注冊商標存有較大差異,且兩方協商一致,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也維持了“藍巨星好聲音”的注冊。
綜上所述,注冊商標共存協議在注冊商標案例中的效力,要視詳細情況而定,但不能否認的是,在注冊商標案例中,我們要盡力抓住每一根救命稻草,抓住每一個注冊商標可以獲準注冊或維持注冊的機會,盡最大盡力保護品牌不受侵害。